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婚姻法》及有关规定,夫妻离婚时所确立的子女抚养关系,可以随着双方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更。只要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,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,法院可作出变更判决。本案中,金某因下岗无经济来源,生活困难,孩子继续由其抚养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,而郭女士经济条件较好,有抚育能力。因此,郭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成立,法院遂判决孩子改由郭女士抚育。宣判后,金某表示服判。
(《中国妇女报》4.27清溪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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